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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关键词】
离婚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双方各自参加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发生。因此,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则显得尤为重要。
【简要案情】
初某某与孔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儿初某,孔某某于2013年10月以初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初某某称:“2013年,自己向马某借款150万,现需归还借款项本息共计200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某某称:“初某某所谓的借款自己既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本案焦点】
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初某某的个人债务?
【具体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双方各自参加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发生,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则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初某某称于2013年向马某借款150万,初某某除了能证明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不能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初某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准予初某某与孔某某离婚;婚生女初某由孔某某抚养,初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初某某向马思明所借15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初某某想马思明所借150万元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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